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正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正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