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
四四、一一四五、一一四六、一一九五、一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此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併辦部分(九十年偵字第一O三七號、一O四三號、一二二八號、一二二九號及一二三O號),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惟本件起訴部分業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則併案部分與起訴部分已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非本院審理範圍,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