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 李龍水 再審相對人 何美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江春瑩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