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進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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