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曾俊雄 臺南市○○區○○○街○○號被告 陳泓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泓郡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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