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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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51號聲請人巧裕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蘇哲男┌─────────────────────────────────────┐│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巧裕工業有│台灣中小企│94年12月3日│2,688元│0000000││││限公司曾鎮│業銀行股份│││││││安│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2│巧裕工業有│台灣中小企│94年12月3日│1,409元│0000000││││限公司曾鎮│業銀行股份│││││││安│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3│巧裕工業有│台灣中小企│94年11月15日│3,239元│0000000││││限公司曾鎮│業銀行股份│││││││安│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4│巧裕工業有│台灣中小企│94年11月15日│346,272元│0000000││││限公司曾鎮│業銀行股份│││││││安│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5│成瑩工業股│華南商業銀│94年11月10日│81,98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陳天晃 │公司泰山分││││││││行│││││├───┼─────┼─────┼──────┼─────┼─────┼──┤│006│巧展企業有│台灣中小企│94年11月20日│136,662元│0000000││││限公司徐瑤│業銀行股份│││││││琮│有限公司林││││││││口分行│││││├───┼─────┼─────┼──────┼─────┼─────┼──┤│007│鴻承科技股│中國信託商│94年11月10日│24,54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莊登彬│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8│ 何建生 │台北縣五股│94年11月5日│5,040元│0000000│││││鄉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