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 許杰成 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附表:
一、聲請人之身分證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影本乙份。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4年10月1日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平均「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計算方式」,並請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包括但不限於:膳食費用收據、水電瓦斯費帳單、薪資單上所載之勞健保扣項、電信費用帳單、日常交通方式說明及費用支出證明文件等)。
四、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五、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乙份。
六、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104年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份。
七、勞工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表明細。
八、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
九、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十、受扶養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十一、聲請人、受扶養人及配偶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或者其他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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