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原告乙○○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與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名稱及營業所,惟就起訴狀所載之內容,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並致本院無從核定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另原告起訴所列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時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與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不符,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附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起訴所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查報中國時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中國時報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所欲請求之事項為何並不明確,起訴狀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亦有疑問,是原告之起訴即與同法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起訴程式不合,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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