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78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旋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借貸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丙○○○於民國96年3月15日出具保證書,承諾就被告旋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旋渦公司)對伊所負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現在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一切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於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旋渦公司於同日並簽訂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約定1年內在300萬元額度循環動用,再以新竹SOGO店及台北成品西門店應收帳款清償借款,利息自貸放日起依伊牌告CP90利率加碼年率3.037%機動計算,如遲延還款,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旋渦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3月15日屆期後,未依約還款,積欠本金2,499,148元,應如數清償,另應計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其餘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保證書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及放款主檔明細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保證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99,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