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21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鄭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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