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債權人 鄭清坡 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債權人鄭清坡因與債務人 倪景佑倪景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清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應以發票人為債務人,查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係崧豐企業行,而倪景佑即倪景章為該公司負責人非發票人,是聲請人對倪景佑即倪景章請求之依據為何,請表明原因事實,並再表明本件相對人。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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