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告 曹文達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被告 吳宜鄉 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第18頁倒數第13行中關於「5,439,7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69,22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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