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281號

原告 林賴玉姬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被告 林佳民

林宏茂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上次開庭漏未通知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為受告知訴訟人,故為再開辯論,並通知抵押權人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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