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281號
原告 林賴玉姬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被告 林佳民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上次開庭漏未通知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為受告知訴訟人,故為再開辯論,並通知抵押權人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