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0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陳聖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