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2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銘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金喜 訴訟代理人 許兆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9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兩造試聯絡 楊家科 (原名 楊英 註)、 楊鏡可 (原名 楊金鑾 )到庭。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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