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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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梁建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樑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