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甘存孝 律師被上訴人 林建呈 訴訟代理人 林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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