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劉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