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筱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陸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226號被告李筱涵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1.760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淨重為1.7623公克、驗餘淨重為1.7605公克,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該醫院出具105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2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7年5月21日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