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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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南坤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南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