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恒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恒松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未明列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然參照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及立法意旨,於此情形,自仍應適用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受刑人林恒松(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6、8至10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又如附表編號
2、4、7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如附表編號5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辛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2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已向本院表明無意見,有其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1件(見本院卷第157頁)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前業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第8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且如附表編號8至10示之刑,亦已由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並兼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恒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23日108年7月23日108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7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75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82號108年度訴字第2382號108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日期108/12/25108/12/25109/01/0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82號108年度訴字第2382號108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20109/01/20109/0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61號(彰化地檢109執助字第10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62號(彰化地檢109執助字第108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2號編號1至7號之罪,經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991號)附表:受刑人林恒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肇事逃逸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0日108年7月16日108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1號彰化地檢108年度真緝字第53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66號109年度交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09/01/09109/03/12109/05/08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66號109年度交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09109/04/08109/06/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29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76號編號1至7號之罪,經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991號)附表:受刑人林恒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年2月12次有期徒刑4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9月24日108年7月23日-108年11月12日108年10月12日108年11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83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92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5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判決日期109/12/21111/06/15111/06/15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5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23111/07/15111/07/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3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1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12號編號1至7號之罪,經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991號)編號8至10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附表:受刑人林恒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判決日期111/06/1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12號編號8至10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