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浚彥具保人凌秀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秀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浚彥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由具保人凌秀娜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函、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