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芸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26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3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古聖堂印度神油濕巾陸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芸甄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260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07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古聖堂印度神油濕巾6包,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芸甄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2602號緩起訴處分1年,支付公庫2萬元,於106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07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送達證書、收據等件可佐。又扣案古聖堂印度神油濕巾6包,係被告所有供其販賣所用之偽藥之物,此為被告坦承在卷(見偵卷第33頁反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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