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13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國永 被告 楊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参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一般房貸貸款契約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向原告申辦如下三筆借款:㈠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29日起至123年4月29日止,並約定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725%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1%),按月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及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按月付息,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㈡494,505元,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29日起至123年4月29日止,並約定借款利率與前一筆借款相同,及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㈢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29日起至123年4月29日止,並約定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0%(目前合計為年率3.38%)計息,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及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均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並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原告。詎被告於104年4月29日起即未再依約攤付本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282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所得經新北地院分配案款7,168,169元,並以之沖償執行費用116,648元、及至106年11月1日止之利息592,662元、違約金106,979元及本金6,351,880元後,原告仍有不足額4,207,9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受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聲請供擔保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房貸貸款契約、保費融資貸款貸款契約、圓夢裝潢貸款貸款契約、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06年11月22日106年司執字第2825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6頁)。經核對一般房貸貸款契約、保費融資貸款貸款契約、圓夢裝潢貸款貸款契約契約原本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編號│原本貸款金額│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及違│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新臺幣)││約金之本金││├───────┬───────┤││││(新臺幣)│││逾期在6個月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上者,按左列利││││││││率10%│率20%│├──┼──────┼──────┼──────┼──────┼─────┼───────┼───────┤│1│9,600,000元│103年4月29日│3,248,120元│自106年11月3│2.1%│自106年11月3日│自107年5月3日││││至12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7年5月2│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2│494,505元│103年4月29日│476,089元│自106年11月3│2.1%│自106年11月3日│自107年5月3日││││至12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7年5月2│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3│500,000元│103年4月29日│483,704元│自106年11月3│3.38%│自106年11月3日│自107年5月3日││││至12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7年5月2│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合計│4,207,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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