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5號聲請人 陳建亨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清章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為准駁之裁定。經查,本件本票發票人張清章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41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8年6月1日│10,000元│98年7月1日│TH000489│├──┼──────┼────┼─────┼────┤│002│98年6月1日│10,000元│98年8月1日│TH000490│├──┼──────┼────┼─────┼────┤│003│98年6月1日│10,000元│98年9月1日│TH00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