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克歐戴爾 被告 李美姬
傅建森 吳源芳 原名 吳國精 .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法定代理人 宋維村 上列被告李美姬等人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896號),經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對被告李美姬、傅建森、吳源芳及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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