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坤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百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