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 陳雲風陳坤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款,曾聲請對被告 蔡弼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弼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49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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