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告黃明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2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扁柏木塊黃金磚壹塊(重量為貳拾陸點貳肆公斤),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忠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2月5日確定,於108年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扁柏製品黃金磚1塊(重量為26.24公斤),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06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8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
107年2月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7年2月5日起至10
8年2月4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南投地檢署107年度緩字第123號執行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扁柏木塊黃金磚1塊(重量為26.24公斤),為被告
犯罪所得,且曾為其所實際支配,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7頁、偵卷第8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代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照片2張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認前揭扣案物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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