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天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天助於民國107年12月4日6時48分許,在南投縣○○鎮○○路○○○號前,見告訴人 林佳蓉 所有茶花樹1盆放置在該處,且無人注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茶花樹1盆得手。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業於108年4月1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