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鐘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