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義朝
黃詩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義朝、黃詩文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03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黑色上衣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2人販售扣案黑色上衣1件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該扣案黑色上衣上之文字及外框圖案所表彰者,與「CHANEL」商標不相同,一般消費者亦不致僅因上開衣服之圖案及文字,即造成混淆、誤認,以致削弱「CHANEL」商標之識別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人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303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是扣案之黑色上衣1件並非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聲請人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為本件聲請,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