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55號聲請人 劉泰維 被告 李基隆
巫庭光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2年5月7日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
102年度上聲議字第74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劉泰維以被告李基隆、巫庭光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1年度調偵字第1850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後,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102年度上聲議字第74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人於102年5月20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章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1份可憑,惟該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雖載有「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振銘 律師」,狀末除署名聲請人:劉泰維外,亦有「代理人:黃振銘律師」之署名及用印,然遍查卷內未見聲請人有委任黃振銘律師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尚未合於法定程序要件,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仍未補正,即予駁回。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