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任 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鄧建興 被告 鄧漢鈞
鄧臺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