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93號聲請人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丁 代理人 賴盈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亦有效力,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賴加保 │聯邦商業銀│103年12月5日│26,775元│UA0000000││││行安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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