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8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小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4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伍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自10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