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40號聲請人 黃志成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上所載之通知人為第三人阿克拉建築科技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
二、按票據遺失之公示催告之聲請,應由票據權利人即票據持有人為之,故請表明係由聲請人或阿克拉建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系爭支票。
三、如係阿克拉建築科技有限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則應改以阿克拉建築科技有限公司為本件聲請人,並應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且應表明該公司遺失系爭支票之經過情形,及是否由該公司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四、如係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則應提出以聲請人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表明受款人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