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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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 劉駿成 被告 張博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5萬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萬0,5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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