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原告0000甲000000即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甲000000A即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熙聖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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