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余金璋 被告 余盈嬌
余淑梅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等毀棄損壞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余金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余金璋以被告余盈嬌、余淑梅涉犯侵入住居、毀損文書等罪嫌提起自訴,惟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此有刑事自訴狀1份在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以資憑辦。如逾期仍不委任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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