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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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 孫有彬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 劉冠陞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7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7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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