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銘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銘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7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5號、第120號及本院105年度訴緝第5號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