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聲請人 黃秋談 (即 黃瑞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大社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110002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11000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11000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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