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0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明於民國97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然債務人未依約前置協商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
(二)債務人林志明於92年7月2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然債務人前於民國98年2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8年4月14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三)債務人林志明於93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3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詎料債務人林志明僅繳納本息至101年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99,33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債務人林志明於93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6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林志明僅繳納本息至101年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98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80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明│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6445││月1日起│││││元│├──────┼──────┼───────┤││││自民國101年2│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月10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林志明│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9.99%│││99334││月10日起│││││元│││││├──┼───┼─────┼──────┼──────┼───────┤│003│新臺幣│林志明│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6984││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明│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36445││月10日起││1,000元之違約│││元││││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002│新臺幣│林志明│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334││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志明│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84││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