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504號
原   告 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被   告 甲○○
            七三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視為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卓春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