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陳麗琴
李楊梅 陳麗紅 郭泓渝 被告 劉明家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死亡,上開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見起訴狀第7頁),是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