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許申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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