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751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安加油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興安加油站有限公司業於93年3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3318440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