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 林舜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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