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羅文佑 訴訟代理人 羅方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景順證券投│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